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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讲述

  一、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处理的原则

  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融券卖出证券后,在归还证券前,该证券分派投资收益等权益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相关权益处理的要求,支付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该规定是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发生权益分派时的处理原则。

  二、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处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行使方式为:

  (一)红利或利息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派发现金红利时,若在相应的权益登记日之前仍未偿还该融券债务,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二)股票红利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派发股票红利时,若在相应的权益登记日之前仍未偿还该融券债务,融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

  (三)配售股份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配售股份时,如下权益处理方式可供参考,具体根据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约定处理。

  方式一: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相关的融券业务,如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了结,证券公司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方式二:投资者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方式三: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支付配售股份所需的款项,同时增加投资者的融券负债,投资者应在偿还相应券融券负债时一并偿还由配售而新增的股份。

  (四)增发新股及可转债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增发新股及可转债时,如下权益处理方式可供参考,具体根据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约定处理。

  方式一: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相关的融券业务,如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了结,证券公司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方式二:投资者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方式三: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支付认购新股或可转债所需的款项,投资者应在新股或可转债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偿还新股或可转债。

  (五)派发权证或发行权证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派发权证或发行权证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如下权益处理方式可供参考,具体根据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约定处理。

  方式一:双方约定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相关的融券业务,如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了结,证券公司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方式二:投资者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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