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保单吃亏记:你了解吗?
  有时花了大价钱却不一定能买到好东西。保险也一样,缴了大笔的金额,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如果做一个关于保单条款的问卷调查,估计大部分人的反应都是——复杂难懂。关于“晦涩难懂”的保单,不少保险公司人士认为,保险合同的复杂和精细能对问题解释得更清楚,条款中使用专业术语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使用通俗易懂的大白话,会留下漏洞,给保险公司风险控制造成困难。
  但这样一来,条款难懂,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也给保险误导留下隐患,引发了大量权益之争。
  文女士经朋友介绍购买了某公司的人身保险,拿回家细看了条款——“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180天后(较迟者为准),按以下列各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者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将按照主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文女士读了好久,才弄明白这一长串文字是对出险后领取保险金的解释。除了上述条款引文,保单其他条款中充斥着陌生的医疗术语,又无相关的解释,读起来相当吃力。
  “天书”保单
  保单条款看不懂,不少消费者担心会上当,这种顾虑是有其存在的道理的。张小姐的父亲去年在车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左手功能大部分丧失。张小姐以为买了保险的一家人可得到医疗费用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高度残疾是指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为由而拒赔,结果酿成纠纷。张小姐对记者说,后来她问了相关人士:“高度”是“量”的概念,功能丧失2/3以上就可称为高度残疾;而“完全、永久”是“质”的概念。保单条款中的专业术语复杂化让人大吐苦水,这也给一些有意制造“陷阱”的人以可乘之机。张小姐当初买保险时没看出里面的“门道”,后悔不迭,她奉劝消费者一定要弄清条款,买适合自己的保险,否则真要宁缺毋滥。
  保单变了,我却不知
  鲁迅有句诗叫“梦里依稀慈母泪,城头变换大王旗。”有的时候,却是“眼里依稀经纪笑,条款变换猛醒知”。有些保险经纪人居然私自更改保单或者夸大保单承保功能。
  周先生去年年初在上海兰溪路一家银行支付1万元购买了新华人寿“金包银”保险产品,保险期是2年。可周先生拿到保单时却傻了眼,不仅“金包银”换成了“红双喜”,就连保险期也改成了10年。
  周先生非常气愤,新华人寿的代理人却如此解释:因为“金包银”的保险产品有年费、手续费。所以出于好意,擅自把周先生的保单改了。但是,周先生认为,这是侵权行为,尽管他口口声声说自己是处于好意,但保险单上有自己的联系方式,如果有变动也应该及时通知他。周先生告诉记者,现在他已经对保险公司失去信心了。
  对此,有专家认为,擅自更改保险以及代签名,是保险公司目前最为恶劣的违规行为。如长期的终身寿险如果不是本人签字,由保险业务员或自己的亲属代签字,一旦被发现,保单将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尽早规范此类行为,不要让保险业务员自作主张,却让消费者买单。
  购买保险,兼听则明
  一位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平时喜欢攀岩等运动。他的妻子常劝他买保险,一次他看见其他玩家因疏忽导致身体受伤后,当即买下一份意外险。春节期间,他在攀岩时不幸摔伤,出院以后便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理赔,却吃了闭门羹,被告知攀岩摔伤不属于保险责任。他心生疑惑,记得当初保险业务员不是这么说的,他回家仔细翻阅了保险条款,才发现保险条款把攀岩、赛马等列为保险的除外责任。古语说:“吃一堑,长一智”,李先生告诉记者,买保险一定要看清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否则想自己这样买了保险也是保险
  古人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购买保险时,不能为了省事,偏听保险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对保险责任还是要看清楚的。其实像李先生喜欢攀岩等体育运动,可选择相关的附加意外险。所有的保险都有除外责任,比如车险中车辆超载出险、轮胎单独损坏等都不在保险范围内;重大疾病保险把遗传性疾病排除在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对自杀、故意杀人等作出除外规定。
  代理人扣单无法理赔
  上班高峰期,杜先生不小心让爱车“很受伤”。他还在为自己早已投保车险庆幸之时,却被保险公司的一盆冰水泼得缓不过神。事情是这样的,爱车出后,杜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保安,结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其车并没有投过保。杜先生觉得事有蹊跷,后来才得知自己被骗了。原来那位代理人收了杜先生的保费,却私自扣下保费,没有上缴给保险公司。杜先生的车出事故后,由于保险公司没有他的投保记录,自然就是“明珠暗投”了。
  如今杜先生长了心眼,他告诉记者,以后在收到保单以后,及时打电话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核对保单资料,确认保单是否属实。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或者公安机关报案,免得让私扣保单的非法分子逍遥法外,自己付了费却没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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