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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立法
  大萧条给华尔街和华盛顿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稚嫩的基金业也深切体验了成长的代价。随后的7年,是华盛顿和华尔街较量的7年。这一时期,美国基金史上四个最重要的法律诞生了。
  1932年的总统大选中,主张政府调控政策的民主党人富兰克林·罗斯福获得全面胜利,成了美国第32任总统。罗斯福在上任的数周内,就以雷厉风行的速度使国会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案》。该法案首次推行了上市公司信息的公开披露理念,其范围涵盖了较共同基金更为广阔的领域。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出台是华盛顿对华尔街的又一次胜利。该法案提出了公开交易有价证券的交易规则,建立了销售机构和过户代理人必须遵守的规则,通过各种措施来限制经纪人进行纯粹的投机行为。
  制定了两个证券领域的基础法典之后,华盛顿开始关注“投资公司”(当时美国的基金以公司型基金为主)。随着高盛集团、摩根公司等诸多股市丑闻被逐步披露,投资公司变得声名狼藉。1929-1936年间组建的投资公司近一半接近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业的领袖们也热切希望证交会通过一项关于投资公司的法案。
  《投资公司法》是证交会和投资公司业界共同磋商5个星期的产物,其中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要件,特别关注实践中发生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等8个问题,为投资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护。随后,《投资顾问法》公布,要求任何给共同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组织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还对投资顾问和基金公司所签合约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时至今日,尽管业界普遍认为在这场华尔街与华盛顿的较量中,证交会作出了重大的妥协,但不得不承认《投资公司法》以及其后《投资顾问法》的出台为基金行业奠定了健康发展的法律基础。
  同时,这两部法律对基金公司的人员结构、投资行为、内部监管和外部制衡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成为基金业走向现代化的又一里程碑。1932年之后设立的基金已经具有我们现在称之为开放式基金的属性,可随时赎回,不使用融资杠杆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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