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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权证一定要了解权证条款
 下面对权证的一些基本知识以及在权证临到期时需要特别关注的条款进行简介,供投资者参考。
  一、权证与行权的概念:权证是一种权利契约,持有人获得的是一个权利而不是义务。
  权证持有人有权在约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买进(指认购权证)或卖出(指认沽权证)事先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与股票不同,权证并非长期有效,而是有时限约束的。权证的存续期结束之后,无论持有者是否行使了相关权利,权证都将不复存在而失去价值。因此,投资者不能把权证当作股票来对待,尤其不应该在买入权证后长期置之不理。
  “行权”是权证特有的操作,是指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内行使权证所包含的权利操作,通常是指以行权价格向发行人买入(如持有认购权证)或卖出(如持有认沽权证)一定数量的正股。尽管行权是权证持有人的权利,即权证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行权,但并非所有的权证在行权期都具有行权价值。换而言之,不是所有的权证都值得行权。
  二、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和行权期。
  “最后交易日”是指权证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该日的交易时间之后,投资者就不再可以进行该只权证的买卖。“到期日”是指权证有效存续期的最后一日,过了到期日之后权证将被注销而不复存在。例如中远CWB1(580018)的最后交易日为2009年8月18日,其到期日是2009年8月25日,也就是说在2009年8月18日交易时间结束(即15:00)之后,投资者就不能够再进行中远CWB1买卖。并且在2009年8月25日过后,中远CWB1将被注销而不复存在。至于权证“行权期”,是指权证持有者可以按约定行使权利(例如从发行人那里按约定价格买入正股)的期间。多数权证的行权期是从“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直至“到期日”,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赣粤CWB1就约定有两个行权期,分别是权证上市满12个月之日的前10个交易日以及满24个月之日的前10个交易日;国安GAC1的行权期则是权证存续期的最后十个交易日。投资者应该通过阅读相关权证的公告来了解这些重要期限。
  三、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和行权价值。
  认购权证的行权价格是指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时,向发行人购买正股的每股价格。认购权证的行权比例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每份权证对应可购买正股的数量。认购权证的行权价值=(正股价-行权价)×行权比例。正的行权价值表示投资者会因行权获得收益,负的行权价值表示行权会导致亏损。以中远CWB1(580018)为例,其行权价格为19.26元,行权比例为1:1.01。意味着在中远CWB1行权期间,每持有1份中远CWB1即有权按照19.26元/股行权获得对应的1.01股中远航运(600428)股票。按中远航运8月19日的收盘价10.72元来计算,该权证的行权价值=(10.72-19.26)x1.01=-8.63元,亦即投资者每行权一份权证会导致8元多的亏损(注:行权价值会随正股的价格变化而变化),显然,当行权价值为负时,除非有特别考虑,否则投资者不应进行行权。因为行权意味着要以19.26元/股的价格买入中远航运股票,而在二级市场上直接用10.72元/股的价格就可买到该股票,从成本收益角度来衡量,投资者选择行权还不如直接在市场上买入股票。事实上, 对于不具备正的行权价值的权证,投资者应尽量在它的最后交易日之前将其卖出。
  总之,权证是不同于股票的一种金融工具,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买卖之前应该对权证的基本特点和条款有充分的了解。对于持有权证到行权期的投资者而言,在做出行权决定前需要判断权证是否具有行权价值,然后再决定是否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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