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随后,同济设计院请求确认盛典公司证券账户内国债属其所有。一审法院根据国债登记在盛典公司名下的事实,驳回同济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二审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清国债资金来源,国债交易情况后,认定同济设计院为该国债的所有权人。

【分析】:一些证券公司在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时,违反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一一对应规定,在客户资金账户下挂他人证券账户,(本文来源:优股吧 http://www.uguba.com)有时下挂几百甚至上千个证券账户,俗称“拖拉机帐户”。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证券的所有权是归属于证券账户户名人还是资金账户户名人的问题。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真正权利人可能受到损害。

8、金融资金入市容易回收难

2002年5月,徐家汇农信社与北方证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并向北方证券划款。2004年1月30日,北方证券出具确认函,确认在徐家汇农信社账户内购入相应国债。现徐家汇农信社账户内国债已被质押。

2004年6月,北方证券出具《信用联社国债还款计划表》,确认将分期偿还国债欠款。同月21日,东方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对北方证券划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在此案中,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方证券返还国债资金;东方公司对北方证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保底条款保不住

2003年,吉钢公司与德恒证券先后签订两份《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吉钢公司全权委托德恒证券买卖国债,年投资收益率均为3%,超额部分作为管理费归德恒证券享有。后因德恒证券未归还剩余资金,吉钢公司遂诉请法院判令德恒证券等返还钱款。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典型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过程中,确立了以下审理原则((1)宜适当限缩受托理财主体范围以维护金融安全,合法的受托理财主体限于个人和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券商;(2)宜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以引导正确投资理念,即委托人应承担投资风险。最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德恒证券公司偿还吉钢贸易公司人民币441万元,对保底条款约定未予支持。

【分析】: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因金融性委托理财活动失范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激增。但由于当前金融法律不够健全,对委托理财活动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制,故在主体资格、保底条款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认定及处理上存在较大难度。

10、客户透支交易,责任自担

华联集团诉称,申银万国擅自将其购买的国债进行质押,诉请判令解除该质押。法院审理查明:华联集团买入国债时,账上仅有资金28万余元,其余均系通过向申银万国透支的方式买入。在买入国债后,又对上述国债进行了回购交易,融入1400多万元资金,以弥补透支。在回购品种到期时,由于没有补足交易资金,申银万国对华联集团的相应国债实施了平仓。

【分析】:透支交易违反证券法规定,属无效行为,券商的违法行为可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但证券交易结果不可逆转,华联集团有责任对其缺口资金予以补足。在其未能补足的情况下,申银万国有权对透支交易的国债进行平仓,以弥补其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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