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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以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申请事项、申请材料接收与受理、审查与意见反馈、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事项的说明。

  2、公示以表格形式按行政许可事项分类列示。每类行政许可事项注明法定审核时间。

  3、关于受理。申请材料接收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日期。通知补正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日期。接收补正材料日为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日期。受理决定日为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日期。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未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不予受理。

  4、关于审查。行政许可审核时限自作出受理决定日起算。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自作出核查决定日至核查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依法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至评审会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查日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公示表中审查栏 “需要说明情况”,说明审查部门增加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查、专家评审会、中止审查事项的起止日期,申请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的日期,以及申请项目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明确相关政策情况。

  5、关于决定。说明审查部门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6、关于备注。说明征求证监会以外相关部门、证监会派出机构意见,以及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等情况。

  7、对于截至本公示日已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下一个公示日不再公示。

  8、机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请参阅《行政许可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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