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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理事会聘任,报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本所法定

代表人,其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主持本所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

  (3)提名副总经理侯选人和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

  (4)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总经理因故临时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履 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由总经理提议报理事

会通过。



  第八章 上市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下设上市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审批证券的上市;

  (2)拟订上市规则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

  本所上市审核部门为上市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上市委员会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

  (1)律师、注册会计师、本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两人,由理事会聘

任,报市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和市政府授权机构各委派一人;

  (3)本所理事长、总经理;

  (4)本所其他理事一人。

  第二十八条上市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本届上市委员会第一

次会议在委员中推选。

  第二十九条上市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七

人,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     

为有效。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副主席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上市委员会除由理事长、总经理担任的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年更

换三分之一。



  第九章 监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下设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

  (1)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

况;

  (2)监察理事、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

交易所章程、规则的情况;

  (3)监察证券交易所财务状况。

  本所制定的监察委员会规则,报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报国

务院证券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察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

  (1)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二人,外地会员四人,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

会选举产生;

  (2)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名,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通

过;

  (3)理事会选举理事一名担任监察委员会主席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外,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披露和提出披露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监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

  第三十四条监察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 可生效。监察委员会主席负责

召集和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或由主席指定一名

委员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察委员会有权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并依

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的规定, 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六条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

与会计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经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签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十一章解散

  第三十九条本所如遇下列情况,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予以解

散;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

  (2)依法被撤销;

  (3)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有关本所业务、行政、经费等方面的事宜,另行制定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如有末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四三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实施,

报国务院证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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