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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购买

             股票的若干规定



         沪银金管(91)5103 1991年8月4日



  各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股票市场活动的公正性,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现对上海市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职工购买股票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内部职工可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内部职工是指公司在册职工。

  二、公司内部职工可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新组建公司的内部职工除特批

外,一律无权享受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内部职工优先购买股票的权利不得转让。

  三、公司内部职工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价格一律公开发售价格, 不得采

用优惠价及各种形式的变相优惠价。

  四、内部职工每次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总额要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标准:

  1.内部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总额的10%;

  2.内部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个人股股票

总额的20%;

  3.内部职工人均购买本公司股票限购面值2000元以下(含2000元)。

  五、内部职工优行认购的股票, 自股票发行之日起,一年半内不得转让,并

暂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代为保管。

  六、如发行公司有违反本规定的, 将取消该公司下次增发股票时内部职工

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七、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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