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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推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4.6 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则并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和向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4.7 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本所报告。

  4.8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4.9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4.10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则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4.11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新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4.1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第4.4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4.13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4.14 保荐机构、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1.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 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其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1.2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5.1.3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文件,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三)董事会关于申请上市的决议;

  (四)上市公告书;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和保荐协议;     

  (六)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发行人全部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八)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报告、持股加锁申请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四)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五)大股东承诺函。

  5.1.4 发行人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大股东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5.1.6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获得本所批准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五日之前,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五日之前,发行人还应当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章程。上市公告书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和上市

  5.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新股发行全部申报材料;

  (三)新股发行、上市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新股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或者增发招股说明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涉及新股发行的相关公告。

  5.2.3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完成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新股的可流通部分上市。

  5.2.4 上市公司申请新股的可流通部分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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