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证券交易所对前款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股份转让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股份转让双方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除应当提交第十条第一款第(三)至(八)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三)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外商付款凭证;

  (四)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款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二条

  涉及执行司法裁决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司法机关应当先向结算公司进行股份查询,再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至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司法机关至证券交易所办理司法裁决股份转让确认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

  (二)判决书(调解书)或者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司法机关介绍信、执法人员的执行公务证或者工作证;     

  (四)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前款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确认。

  司法裁决股份转让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司法机关至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二款(一)至(三)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结算公司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向司法机关签收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

  自然人因继承、赠与、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或者法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先向结算公司进行股份查询,再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至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办理前款股份转让确认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因继承、赠与、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引起股份转让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文件。因股份持有人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引起股份转让的,如有清算组,需提供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如无清算组,需提供经公证的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关系、股份变更原因、股份的归属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有关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确认。

  股份转让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股份转让双方至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三)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股份转让业务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业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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