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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应按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结算参与人对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反馈。经中国结算公司核实,确属清算差错的,中国结算公司予以更正,但结算参与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交收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结算公司按现行业务规定,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1日与结算参与人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防范结算风险,结算参与人应依据风险共担原则,按规定缴纳结算互保基金。结算互保基金的缴存、调整、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国结算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结算公司向结算参与人代理收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如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视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对其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结算参与人透支金额,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透支资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结算参与人可于交收日(T+1日)15:00之前,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指定其托管的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中国结算公司按其指定的透支基金证券账户买入证券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120%(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如该基金证券账户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即扣该基金证券账户的全部证券。

  如结算参与人不予指定透支基金,中国结算公司有权自行确定暂不交付相当于透支金额120%市值的证券。     

  (三)因结算参与人原因造成的资金交收透支,中国结算公司将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

  (四)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资金交收透支情况。

  (五)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透支基金证券账户的证券买入。

  第二十六条 如结算参与人所托管基金证券账户发生证券卖空,视为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与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并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卖空价款为基数计收违约金,如两个交易日内卖空证券得以补足,中国结算公司可解除对卖空价款的暂扣。否则,中国结算公司将以暂扣的资金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因此产生的损益由结算参与人负责向责任方追索或归还。

  第二十七条 中国结算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特别监控,必要时可采取措施提高结算互保基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第二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在与中国结算公司结清证券登记结算相关的债权债务后,可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余额和结算互保基金余额。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稿件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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