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问题的通知 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十九、各地政府在坚持“谁集资、谁负责”、集资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帮助集资企业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地方政府帮助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的,应进行严格的甄别,同时要严肃处理集资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集资机构和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自行处理机构名义个人债权的集资机构及其负责人,可适当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机构债权人弄虚作假,将机构债权虚报为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并要求收购的,地方政府在查实后要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上一篇教程: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 下一篇教程: 关于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