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3、如贵院(局)拟冻结的流通证券出现本《声明》第2条所述被卖出或被先行冻结情况的,我公司依法将不能也不再协助贵院(局)实施冻结。

  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二○○ 年 月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我院(局)及经办人员知悉你公司《声明》所述情况。如出现你公司《声明》第2条所述在你公司实施冻结之前该流通证券已在证券公司处被卖出,或在你公司实施冻结之前该流通证券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在证券公司处先行冻结情况的,你公司无须再履行我院(局)向你公司送达的 号《 》和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协助执行义务。

  特此告知。

  经办人员签字: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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