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3、在证券行情系统中实时公布权证溢价率,揭示权证交易价格与标的证券交易价格偏离的幅度。权证溢价率指标随同行情发布,发布频率为每30秒一次,具体计算公式为:

  认购权证溢价率=(行权价格+(认购权证市价/行权比例)-标的证券市价)/标的证券市价×100%

  认沽权证溢价率=(标的证券市价-(行权价格-(认沽权证市价/行权比例)))/标的证券市价×100%

  4、当权证交易严重异常或发生涉嫌违规交易行为时,深交所可视情况公布相关权证托管数据,相关证券帐户代码(隐去部分字段)、买入数量、卖出数量、持有份额等信息。

  六、权证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

  (一)深交所收费标准

  深交所对上市权证的各方参与者按以下标准收取相关费用,证券公司发行衍生权证的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

  中国结算对上市权证的各方参与者按以下标准收取相关费用,证券公司发行衍生权证的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1、向发行人收取的费用:

  

  2、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3、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费用

  

  七、权证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说明

  深交所对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上述公式中,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是指标的证券当日涨跌限制的最高、最低价。

  深交所计算价格时,首先计算标的证券的涨跌幅价格(精确至0.001元),其余计算步骤不进行四舍五入,最终计算出的权证涨跌幅价格进行四舍五入,精确至0.001元;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最小价格变动单位0.001元。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

  甲   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联系电话:0755-82083333

  乙方(发行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发布的规则、办法和通知等。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 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乙方应通过专用帐户提供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权证行权的履约担保;或者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担保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人。

  第七条 乙方通过专用帐户提供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的,应在权证上市前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履约担保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乙方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八条 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担保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在担保人出现任何导致影响其履约担保能力的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并公告。如果担保人出现因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担保能力的,应及时更换履约担保人,公告相关事项,并将新的履约担保文件报甲方备案。

  第九条 乙方应在权证上市前至少选定一家经甲方认可的证券公司担任权证主交易商,与其签订权证主交易商服务协议,报甲方备案并敦促其严格履行权证的双向报价义务。主交易商在权证交易期间,不认真履行双向报价义务或经营状况恶化不再适合担任主交易商的,乙方应及时更换主交易商并公告。

  第十条 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 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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