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四)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25%的上市公司,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一页 [1] [2] [3]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上一篇教程: 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教程: 关于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