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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证券交易所批准权证发行或创设的文件;

  (三)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募集登记,除应当提供第十一条(三)至(十)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基金登记申请;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

  (三) 基金合同;

  (四)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发行登记,除应当提供第十一条(三)至(十)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债券登记申请;

  (二) 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

  (三) 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

  (四)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建立持有人名册。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将国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中。

  第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有效送达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据该认购结果,将证券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中;通过网下发行的证券,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网下发行持有人名册,将证券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中。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并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由于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证券发行人申请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证券变更登记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以及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行权、已创设权证的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等引起的其他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第二十一条 证券因以下原因发生转让的,可以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一) 协议转让;

  (二) 司法扣划;

  (三) 行政划拨;

  (四) 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五) 法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

  (六) 上市公司收购;

  (七)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证券因司法冻结、质押等原因导致其持有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中予以相应标识。

  第二十三条 证券被司法冻结的,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第二十四条 证券被质押的,应当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已办理司法冻结登记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五条 权证行权期内,本公司根据有效的行权申报结果办理权证行权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权证创设人注销已创设权证的,本公司根据权证创设人的申请和证券交易所批准权证注销的文件,将相应权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本公司根据有效的转股申报结果,办理转股登记,将相应股份登记到其持有人的证券账户中,同时注销相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登记的,本公司根据其申请以及公告约定的赎回方式或有效的回售申报,将赎回或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予以注销。

  第四章 退出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应当办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登记事宜。

  第三十条 本公司在结清与股票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

  前款所称持有人名册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号码、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股份数量、司法冻结状态、质押登记情况、未领现金红利金额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证券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该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视同该股票发行人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股票发行人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股票发行人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其他证券的退出登记手续参照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证券登记相关服务

  第一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定期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

  发生证券初始登记、召开股东大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分派、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形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提供相应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等。除上述内容外,证券发行人还需其他内容的,可以提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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