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一、每月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报告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以“公文上传”的方式,向本所报告下列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一)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二)向客户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四)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五)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六)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七)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值:

  1、会员对单个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

  2、会员对单个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

  3、会员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超过净资本5%的情况;

  4、会员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超过净资本5%的情况;

  5、会员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超过该股票总市值20%的情况。

  (八)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具体报告文件格式可参考附件二,融资融券信息报告表。

  二、异常交易情况报告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十章       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会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可以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通过双向通信系统向本所报送有关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

  会员报送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1)会员名称;

  (2)违约者证券帐户;

  (3)违约者姓名;

  (4)违约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5)违约金额;

  (6)违约类别;

  (7)违约记录申报类别;

  (8)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上述报送数据中,违约类别包括四类:一是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二是合约期满客户未清偿债务;三是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四是会员与客户发生司法纠纷。

  会员当日在约定时间(每个交易日22:00)前有多次申报的,本所以会员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准。本所对各会员申报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进行汇总,并通过双向通信系统将汇总数据自动定向发送至相关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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