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三条       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二)   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   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四)   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   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   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七)   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八)   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   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十)   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十一)     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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