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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审核会议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少于3票为未通过。参会委员投反对票的,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参会委员发现存在明确影响判断且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时,可以在审核会议上提议暂缓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名以上委员提议,应当暂缓表决。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务部门可提出纪律处分书面建议,由纪律处分工作小组选定5名委员直接进行通讯表决,形成纪律处分意见书:

  (一)对被监管对象进行通报批评;

  (二)限制投资者的证券帐户交易;

  (三)被监管对象表示接受纪律处分意向书所提出的纪律处分;

  (四)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的纪律处分。

  前述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纪律处分审核会议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直接进行通讯表决审核纪律处分事项。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审核表决结果,对提请审核的纪律处分事项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

  (二)认为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之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

  (三)认为不存在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情形,或者虽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无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意见书,作出纪律处分决定。该决定由本所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

  对会员实行的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权限等纪律处分决定,定期向本所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所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向被监管对象送达纪律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对象不服本所纪律处分决定的,可按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间,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所将对被监管对象采取的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可根据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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