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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就《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行为,我会拟定了《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投资者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请于2008年12月21日之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 tjzqyj@csrc.gov.cn

  传真: 010-88061334

  附件:《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行为,发挥统计在反映证券期货市场基础信息和动态状况、指导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和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证券期货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对象,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银行,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集中统一领导,分业务、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中国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工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统计工作。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或者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六条 统计资料的管理、使用和公布,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保守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工作,搜集、整理证券期货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汇编、对外提供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

  (二)对证券期货市场运行、发展、风险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报表,出具统计报告,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

  (三)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统计制度,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完善证券期货统计指标体系,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四)建设并管理证券期货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五)负责办理与会外单位之间的统计协调工作;

  (六)办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统计调查项目和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项目补充内容的备案;

  (七)组织开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整理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其成员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除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之外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约定的格式与内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报送本单位搜集、整理、管理的证券期货统计资料。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确保成员之间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并承担以下职能:

  (一)分析评价证券期货统计标准,提出补充、修改的建议;

  (二)研究统计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

  (三)讨论其他与证券期货统计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处室履行统计职责,其统计职责包括:

  (一)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完成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辖区内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二)组织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统计调查工作,搜集、整理、管理、公布、对外提供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三)对辖区内证券期货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出具统计报告,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四)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立统计部门或者指定部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派出机构配置专职的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必要的证券期货市场基础知识、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必备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和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组织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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