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开展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该符合六大条件,其中最近6个月净资本应均在50亿元以上,高于原规定12亿元的门槛。除中信证券因不符合“一参一控”外,其余10家参加测试券商或都满足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除上述条件外,首批申请试点的券商应在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以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管理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相关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等。

  此前的1月8日,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11家测试券商包括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国信证券和广发证券等。据悉,它们之所以有资格参选首批融资融券试点,是因为均在2008年下半年连续参加了两次融资融券业务联网测试。根据2008年底的数据及2009年的数据看,这11家参加测试的券商都满足净资本额的要求。

  不过,对于券商申请融资融券资格,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并不符合一参一控标准的券商,其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但监管层在最终做出批准时应符合“一参一控”的标准。目前中信证券仍未解决旗下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建投三家证券公司的股权问题以达标“一参一控”监管规定。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 上一篇资讯:
  • 下一篇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