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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 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10.1.4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10.2.2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10.2.10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10.2.6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本规则9.1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 独立董事意见;

(五) 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0.2.7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 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 本规则9.12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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