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10.2.8 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10.2.3条、10.2.4条和10.2.5条标准的,适用10.2.3条、10.2.4条和10.2.5条的规定。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9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0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10.1.1条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适用10.2.4和10.2.5条的规定。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最迟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10.2.4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10.2.5条规定标准的,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10.2.11 上市公司已按照10.2.10条规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在执行过程中,其实际交易金额未超过预计数额或其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付款方式等)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免予按照10.2.4和10.2.5条的规定履行及时披露及相关义务,但应当在披露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并与10.2.10条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数额或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付款方式等)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10.2.10条的要求,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并按照10.2.4或10.2.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说明超过预计数额或者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10.2.12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

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判决或裁决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1.2.1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2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 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八) 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 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 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本所提供上述第(六)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

11.2.3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3.1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可能存在6.4条所列情形,但未按照6.4条和6.5条规定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 注册会计师对董事会作出业绩预告修正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2 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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