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方式的风险;

  (三)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四)会员受托业务

范围和权限;(五)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六)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

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七)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八

)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九)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十

)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十一)客户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十二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十三)争议解决办法。第三十二条会员可通过柜台委

托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受理并执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指令。

  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交易所及会员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三十三条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帐户号码;(二

)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交易

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在经纪业务中,会员不得接受全权委托。第三十

四条会员提供自助委托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

  第三十六条会员可以接受客户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指客户要求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

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指客户要求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三十七条委托当日有效,会员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十九条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

资金或证券。

  第四十条会员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

客户融券交易。

  第四十一条会员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     

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四十二条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债

券交易除外。

  第四十三条会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

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四十四条会员对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应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

,不得挪用。

  第二节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五条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六条会员必须以自已的名义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自营证

券帐户,并只能通过该帐户从事自营业务。

  第四十七条会员应当开设独立的自营资金帐户,并与客户的资金帐户分帐管

理。

  第四十八条会员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九条会员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

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

  第四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申报

  第五十条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第五十一条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第五十二条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

等内容,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内容及方式。

  第五十三条买入股票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五十四条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

券为1手。

  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交所债券回购以100手

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五十五条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

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

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五十六条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

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

金到期年收益”。

  第五十七条A股、基金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

上交所为0.001美元、深交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交所为0.005、深交所为

0.01。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前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可以规定并调整各类证券每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

最小可变动单位。

  第五十九条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

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六十条买卖上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时,申报价格无限

制;连续竞价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一)买入(卖出)申报价

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的规定幅度;(二

)无卖出(买入)申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

(低)买入(卖出)价格的规定幅度;(三)既无卖出又无买入的,买入(卖出

)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规定幅度;当日无最新成交价格的,按前收盘

价计算申报限价幅度。

  上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幅度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买卖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

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

,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第六十二条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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