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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

易,予以摘牌。

  第九十一条对于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所对

其实施停牌(暂停交易)半天,并予以公告。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交易所可以对其他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恢复交易)。

  第九十二条证券停牌时,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

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上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

交易;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停牌前的申报可以撤销。

  深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

期间,可以申报,申报也可以撤销;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九十四条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予以公告。

  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第九十五条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

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第九十六条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报价=[(前收盘价-

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向交易

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调整除权(息)价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第九十七条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

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大宗交易

  第九十八条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

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一百条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第一百零一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则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成交

总量。该证券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

  第六章债券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回转交易

  第一百零二条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

  第一百零三条投资者买入的债券经交易主机确认成交后,可以在当日全部或

部分卖出。

  第二节回购交易

  第一百零四条债券回购交易,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

约定,经过一定期限后,以一定价格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条债券持有人可卖出债券的数量,根据其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

算机构库存债券数量以交易所公布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

综合券)量为限。

  第一百零六条交易所按季公布各债券品种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并按

该比率计算各会员的标准券(综合券)库存。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的公布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一百零八条会员将债券用于回购业务的,必须在该债券托管的席位上进行

申报。

  第一百零九条卖出债券后一定期限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方,其申报为“

买入”,对应方申报为“卖出”。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四)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

10%以上的,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

异常情况,交易所实行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二条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

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处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发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并报证监会

备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

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

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深交所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

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

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交易纠纷

  第一百一十七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

录有关情况,以备交易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交易所可以按有

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交易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会员受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客户收取佣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交纳佣金,买卖股票

交的,还应当依法纳税。

  第一百二十二条会员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

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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